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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部門簡介-保險部
業務簡介 組織概況 部門簡介
部門簡介
各項單位: 會務部會計部推廣部供銷部保險部肉品市場 介紹
》保險部
A、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
B、辦理豬隻死亡保險業務。
C、辦理人身意外險、旅遊平安險,火險、汽機車強制險
(代辦全農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農金保險經紀人 股份有限公司專案業務)。
D、10221 日農保條例修正施行:
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依修正前農保條例規定得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保,為避免該等已領
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再參加農保,形成重複享有社會保險資源之不公平現象,爰修正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內容:
農保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農保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是指什麼?
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E、申請參加農保或(變更)應備資格證件:
一. 應備資格說明:
(一) 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者。
(三)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四) 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如軍、公教、勞保及其他社會保險等)
(五) 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各項目情形之一者。
1. 自耕農: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
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農地平均每人面積○.一公頃以上或利用耕地以外固定農事設施(指室內場地及設備)平均每人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若農地經縣市地重劃後已編定為非農業用地,不得申請加保,須經主管機關核發取得尚未完成未開發證明文件。
2.佃農:
(1)承租三七五租約耕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租借用三七五租約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
○.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公證者或民間之公證人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事業機構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二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一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
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養蜂農民:所持飼養蜂箱總數一百箱以上,且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登錄。
4.實際耕作者: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認定於農用地依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二. 應具備證件
(一) 填具農民健康保險申請表。
(二) 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全戶戶籍謄本(最近十日內期限)各一份。(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均須檢附)
(三) 申請前一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二張以上。
(四) 健保轉出表。(需在原投保單位加保至申請農保當月底止)
(五) 土地銀行金錢分行存摺及存摺印鑑。(若無可於申辦當日再行開戶)
(六) 自耕農:每人平均土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一公頃)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乙份(最近
十日內期限)(請至縣府服務台或地政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乙份(請至建設處都計科申請)。(需註記為農、林、漁、牧業用地)
(七) 佃農:每人土地面積二千平方公尺(○.二公頃)及檢附佃農加保相關資料等等。
(八) 以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九) 生產證明書(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三倍 30600元以上或
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 5100元以上金額者)(二擇一)。
(十) 僅為固定農業設施從農投保者需檢附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十一) 高粱、小麥契作證明。
(十二) 切結書(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者,從事農業工作時間每年合計達90日以上者等)。
三. 注意事項:請加保本人親自攜帶以上有關證件及私章於每月廿二日前逕至金門縣農會保險部辦理加保
手續。
F、農保生育給付:
分為本人生育給付及配偶生育給付兩種擇一請領,目前農保現金給付種類之一生育給付。各項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請領資格:參加農保滿280日分娩、參加農保滿181日早產或參加農保滿84日流產者。
(二) 給付標準:分娩、早產均按月投保金額給付二個月(20,400元)、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流產
給付一個月( 10,200元)。
(三) 申請農保生育給付應備資格證件:
(1) 填具生育給付申請書。
(2) 出生證明書正本一份。
(3) 保戶存摺影本及私章。
(4) 請至縣政府服務台或地政局打同戶申請參加農保者每人平均土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土地登記謄本
正本一份(需最近十日內)
(5) 請多備前項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一份至建設局(都計課)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份。
(編定類別需為農、林、漁、牧用地)
(6) 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謄本二份。(需最近十日內)
(7) 流產、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有執照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G、農保身心障礙給付:
目前農保現金給付之一身心障礙給付。各項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不能從事農作生產者,依規定需退保。
(一)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因受傷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
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註:器官喪失、缺損或完全喪失,應自器官切除出院之日起提出身心障礙給付申請。(例如:洗腎…等,如有疑問可來電洽詢農保部)。
(二) 給付標準:1~15級,最高1200日(408000元),最低30日(10200元)
(三) 申請農保殘廢給付應備資格證件:
(1) 填具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
(2) 身心障礙診斷書一份。。
(3) 保戶存摺影本及私章。
(4) 請至縣政府服務台或地政局打同戶申請參加農保者每人平均土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土地登記謄本
正本一份(需最近十日內),。
(5) 請多備前項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一份至建設局(都計課)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份。
(編定類別需為農、林、漁、牧用地)
(6)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需最近十日內)
H、農保喪葬津貼:
目前農保現金給付種類之一喪葬津貼。各項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請領資格:實際支出殯葬費之人。
(二) 給付標準:15個月計153,000元。
(三) 申請農保喪葬津貼應備資格證件:
(1) 填具喪葬津貼申請書。
(2) 死亡證明書正本二份。
(3) 請領人存摺與私章。
(4) 請至縣政府服務台或地政局申請參加農保者每人平均土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一
(需最近十日內)
(5) 請多備前項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一份至建設局(都計課)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份。(編定類
別需為農、林、漁、牧用地)
(6) 除戶之全戶戶籍謄本二份及土地所有權人戶籍謄本一份{如請領人與保戶為不同戶時,需另備請
領人全戶戶籍謄本二份}。(需最近十日內)。請領人如不是直系血親時,請直接洽詢農保部承辦人員。
(7) 填具子女請領同意書,請直接洽詢農保部承辦人員。
I、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3716 日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
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其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金額減半發給福利津貼。
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一者,停止發給福利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
老農津貼所需證件:
(1) 填具老農津貼申請書。
(2) 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各一份。
(3) 申請人的私章。
(4) 申請人的土地銀行存摺。
J、申請農保眷屬參加健保應備資格證件:
(一) 填具眷屬加保申請表。
(二) 身份證影本一份。
(三) 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需最近十日內)一份。
(四) 健保轉出表。
(五) 被保險人扣款存摺正本及存摺印鑑。
(六) 其他文件:(1)學生證影本一份。
(2) 退伍令影本一份。
(3) 新生兒出生證明正本一份。
K、申請農保(退保)或眷屬健保(轉出)應備資格證件:
(一) 農保退保所需證件:
(1) 需填具自願放棄農保資格切結書。
(2) 保戶身分證影本及私章。
(二) 眷屬健保轉出所需證件:
(1) 需填具健保轉出申請書。
(2) 保戶身分證影本及私章。
(3) 其他。(保戶子女徵召令影印本)
※農保法令時有修改,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082)327-324轉農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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